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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华海石化有限公司10万t/a蜡油精制项目及6万t/a燃料油加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第二次公示
发布时间:2017-10-27 09:31

       荆门市华海石化有限公司拟投资10000万元在荆门市化工循环产业园建设“10万t/a蜡油精制项目及6万t/a燃料油加工项目”,项目用地面积26936.16m2,规划建设2栋1F生产厂房、1栋4F办公楼和综合楼、1栋2F操作室及生产装置区和罐区,总建筑面积约26969.21m2。为维护项目所在地区公众的合法权益,全面了解该项目影响区的环境背景信息,发现潜在的环境问题,弥补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可能出现的疏忽和遗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2006]28号文)有关规定,现就拟建项目基本情况及环境影响情况向公众发布公众参与第二次网上公示,以听取社会各界对项目建设的环境影响及有关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公告内容如下:
一、工程概况

项目名称:10万t/a蜡油精制项目及6万t/a燃料油加工项目
建设单位:荆门市华海石化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荆门市高新区·掇刀区阳光三路1号
建设性质:新建
总投资:10000万元
二、环境质量现状
根据监测结果,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现状总体情况较好,环境空气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的二级标准;地表水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Ⅲ类标准;地下水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中Ⅲ类标准;声环境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3类标准。
三、主要污染物产生情况及污染防治措施
1、废气
项目产生的工艺废气主要为硫化氢、非甲烷总烃和SO2,硫化氢和非甲烷总烃拟采取尾气催化燃烧系统处理后高空排放,SO2采用两级碱液喷淋装置处理后与15m高排气筒排放。经预测,非甲烷总烃和SO2各污染物排放浓度均符合《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中表4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硫化氢排放浓度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的相关标准要求。废气对周边大气环境影响较小。
2、废水
本项目生活污水采用化粪池处理后排入荆门化工循环产业园污水处理厂处理;工艺废水和初期雨水经收集后于厂内污水处理站处理达到《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中表1规定要求后,排入园区污水管网,最终进入荆门化工循环产业园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入竹皮河。经预测,项目废水对竹皮河水质影响较小。
3、固体废物
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分为一般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一般固体废物为生活垃圾等,经分类收集后交环卫部门处置;危险废物在厂内的危险废物暂存间暂存后交有资质单位处理。项目固体废物项目运行期产生的固废均得到有效处置,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明显不利影响。
4、噪声
根据噪声预测结果可知,项目四个厂界昼夜间噪声预测值均能达标。工程生产运行期间仍需进一步强化降噪措施,建议选择低噪声的环保设备,合理布置设备,预计降噪量在5dB(A)左右,降低项目产生的噪声对项目区声环境的影响。
5、地下水
在项目运行期,地下水水质的跟踪监测频率为一个季度(90天左右),非正常状况下污染物迁移100天时,通过地下水水质的跟踪监测基本能够发现污染物的泄漏情况,并启动应急方案进行处理。因此以污染物迁移100天为例,在现场污水处理站污水池石油类和氨氮的最大迁移距离分别为2.97m和2.26m,厂区内污水处理池距离厂边界最短距离约20m。因此,污染物扩散范围区域均在厂界内,能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Ⅲ类标准的要求,建设项目地下水环境影响可以接受。
四、环境影响评价初步结论
       拟建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荆门市城市总体规划。项目在建设中和建成运行以后将产生一定程度的废气、污水、噪声及固体废物的污染,在落实施清洁生产、严格采取本评价提出的各项措施、实施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以及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方案以后,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可以控制在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的允许范围以内,并将产生较好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因此,该项目按拟定规模在荆门化工循环产业园建设,在环境保护方面是可行的。
五、公众意见及反馈方式
       在本次信息公示后,公众可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或者面谈等方式,向建设单位或环评单位发表自己对该项目建设及环评工作的意见和看法。请公众在发表意见的同时尽量提供详尽的联系方式,以便我们及时向您反馈相关信息。
六、建设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荆门市华海石化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13177167177
联系人:王总
七、承担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环评单位:武汉智汇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电话:13997720437
联系人:李工
邮箱:lpctgu@sina.com
八、公示期
自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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